开发商将未验收的房交付业主使用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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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领秀一方”小区位于北海市长青路6号,开发商为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。从2013年12月开始,该开发商已通知业主收房,并有业主陆续收房并入住。但是,截至2014年4月16日,该开发商始终不能提供房屋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。 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“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,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”。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规定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、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,按照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处罚”。 请政府核查“领秀一方”小区的竣工验收情况,对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叫停,并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。 期待政府的积极作为。相关结果请反馈。
管理员于2014-05-20 11:48:08回复:
你关于《“领秀一方”小区将未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》的政务邮件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 一、经查,广西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“领秀一方”项目未完成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手续,不符合交房条件情况下。此行为涉嫌违反了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我局于2014年5月15日印发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该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前对“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”进行改正。 二、我局已督促该公司组织力量、加强施工管理,尽快把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户,并加强对此项目的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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